第八条
有效常委会可以撤销或者撤换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二)根据自治区主席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的职务,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三)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
(四)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常委会认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六)根据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运输分院下辖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八)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