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常委会对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常委会对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采用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