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常委会建立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制度。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并邀请有关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相关领域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代表的意见建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时,应当邀请相关领域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代表参加。

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邀请相关领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参加本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调研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