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常委会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二)听取代表对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三)听取代表对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听取和了解代表对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参加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活动以及代表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学习培训等有关代表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建议;

(六)向代表介绍常委会工作情况,协助代表总结依法履职的做法和经验,帮助解决基层代表履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办理代表议案、处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