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委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对代表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发表的审议意见、列席常委会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在会议期间反馈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会议期间不能及时反馈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会后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