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在配备领导干部时,应当划定一定的比例从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中选拔任用。民族自治地方招录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时,采取单设职位、划定一定比例等优惠措施招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