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省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及各类专业人才。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做好民族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工作。有计划地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机关、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各类专业人才在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优惠政策聘用高级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