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