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村镇规划管理,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化进程。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村镇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和建筑。鼓励和支持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和建筑。

省人民政府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改善村容村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