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逐年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投入,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他地方。在安排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民族自治地方重点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办好民族中学、寄宿制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高中班和民族预科班。
省人民政府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补助住宿费、生活费和交通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教育少数民族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对生活费给予补助;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为考取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特困学生提供助学金;奖励考取国家重点院校的少数民族本科生,以及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