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保护投入和转移支付力度,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林业,将国家安排的重要的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和林业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