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旅游资源,开发具有热带风光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加快发展乡村旅游、休闲旅游、民俗旅游。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的旅游业纳入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支持对民族自治地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民族自治地方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