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建设规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承包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

(十一)优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方案,社会组织捐赠款物的使用;

(十二)其他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