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建设规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承包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
(十一)优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方案,社会组织捐赠款物的使用;
(十二)其他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