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组织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组织或者个人。

前款所称其他手段,包括提供各种名义的旅游、留学、考察、住房使用权、房屋装修、使用设备设施等使前款组织或者个人受益的手段。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受、承诺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