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混淆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经营场地、加工服务、广告服务(含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商品展示、网络搜索、网络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实施混淆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