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