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收受、承诺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单位违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