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健全评估标准和程序、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加强重点行业和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状况评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