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引导、规范会员公平竞争,制定本行业竞争自律规范和竞争合规指引,配合、协助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组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