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受平等待遇。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公共政策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共政策措施。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持续清理,及时废除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公共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