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应当明确,不得有下列影响兑奖的情形:
(一)奖项种类、参与条件、范围和方式、开奖时间和方式、奖金金额不明确;
(二)奖品价格、品名、种类、数量不明确;
(三)中奖概率、兑奖时间、条件和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不明确;
(四)除有利于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外,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擅自变更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开奖方式、兑奖方式等信息,以及另行附加条件或者限制;
(五)其他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开展有奖销售: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有奖销售活动范围中的部分区域投放奖品、奖金;
(三)在有奖销售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或者不全部投放市场;
(四)未在有奖销售前明示,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兑奖后抵用券等奖品不能使用;
(六)故意让内部员工、指定组织或者个人等内定人员中奖;
(七)其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
经营者开展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不得有下列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情形:
(一)一次性抽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其他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