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下列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一)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者其步骤、算法、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图纸设计方案等技术信息;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

(三)其他商业信息。

下列信息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出版物、报告会、展览等方式披露,或者可以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将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易于获得的,该新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