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当地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定期到重点地区和边远地区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批准医疗保健机构设立婚前医学检查点,方便群众就近检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