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须经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