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