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办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招生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自我评估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开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