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或者有其他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