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直接抚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随母亲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要求:(一)子女未满 2 周岁的;(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三)子女要求随母生活的;(四)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男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六)男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监护人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