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直接抚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随母亲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要求:

(一)子女未满 2 周岁的;

(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要求随母生活的;

(四)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男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六)男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监护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