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直接抚养发生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随母亲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优先考虑女方的要求:
(一)子女未满 2 周岁的;
(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要求随母生活的;
(四)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男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六)男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宜担任监护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