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一)遗弃、残害、溺死女婴;(二)虐待或者遗弃生育女婴、残疾婴儿的妇女和不育、已做绝育手术的妇女;(三)虐待或者遗弃病、残妇女、老年妇女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四)以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五)其它损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