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一)遗弃、残害、溺死女婴;

(二)虐待或者遗弃生育女婴、残疾婴儿的妇女和不育、已做绝育手术的妇女;

(三)虐待或者遗弃病、残妇女、老年妇女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

(四)以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五)其它损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