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建立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受理机制,并做好回访工作。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请求相关部门和组织提供证据材料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