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广播、报纸、书刊、网络等传播媒介所设各项栏目或者所刊登的各类作品中不得含有贬低损害女性人格的内容。

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扬妇女的个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妇女的人格。

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