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和保护妇女财产所有权,对侵害妇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