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区内进行第一项至第四项活动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