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风景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采用招标、挂牌或者随机确定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区内服务网点、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布局应当符合有关风景区保护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普陀山佛教文化相协调。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普陀山岛普济寺、法雨寺、慧济寺、南海观音等景点周边区域的商业布局。
利用合法修建的房屋等场地从事旅游住宿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业态布局规划,并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要求的设施。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