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风景区内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建筑、经文、石刻等人文资源和山体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地质地貌景观等自然资源,均属于风景名胜资源。
下列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真实性、完整性应当依法严格保护:
(一)人文资源:以普济寺、法雨寺、多宝塔等为代表的寺庙古建筑和以杨枝观音碑、潮音洞摩崖石刻等为代表的碑刻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以梵文贝叶经、山海宫阙图、三清图等为代表的可移动文物;以双泉禅院、洛迦山妙湛塔等为代表的历史建筑;以海天佛国石、磐陀石、二龟听法石、短姑圣迹、梅岑古道、香云古道、妙庄严古道等为代表的名胜古迹;以观音传说、观音香会、普陀山佛茶茶道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二)自然资源:以梵音洞、潮音洞、灵鹫峰、千丈岩、乌石塘等为代表的地质地貌遗迹;以古洞潮声、华顶云涛、磐陀夕照等为代表的自然景观;以千步沙、百步沙、东沙、南沙等为代表的沙滩资源;以中华穿山甲、黄嘴白鹭、獐、寒竹(观音竹)、普陀樟、舟山新木姜子等为代表的珍稀、特色野生动植物;以普陀鹅耳枥、罗汉松、台湾蚊母树和千年古樟为代表的古树名木等。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