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建设工矿企业。禁止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所(院)、度假村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风景区保护的国土空间规划,逐步迁出。核心景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