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修缮历史建筑、宗教建筑,不得破坏原有的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风貌;修缮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风景区内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选址、布局和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