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服务流程、质量控制、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等方面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鼓励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