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