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传送服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