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和戒毒,应当和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或者接受社区矫正和戒毒,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和教育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针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案情、刑期、心理特点和改造表现,制定个别化矫治方案,对其加强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和相应的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