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