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推进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检查、监测评估和考核;
(三)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
(四)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五)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掌握基础数据,建立重点个案研究和快速处置机制,保障专门工作和项目经费,整合各方资源,做好本辖区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