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在工作中发现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应当依法办理,并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帮助和教育;必要时,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