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采用多种形式,运用融媒体手段和平台,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本市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依托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禁毒科普教育场馆等场所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网站及相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应当刊播公益广告,积极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