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协助所在学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督促所在学校依法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发现所在学校隐瞒本校心理、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帮助和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改正。法治副校长对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予以训导。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