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预防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专门评估机构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成效进行第三方评估。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门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指派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专业评估人员等开展专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