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配合。进行巡视、维护、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证件,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