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配合。进行巡视、维护、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证件,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